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于近日公布的《關于對河南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系統公監函〔2021〕018號)顯示,經查明,河南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清大教育”,839818)有以下股份司法凍結事項、訴訟及進展的信息披露違規事實。
2019年12月11日,楊宏鵬持有公司股份1784.40萬股被司法凍結(占公司總股本比例47.02%),李凱鴿持有公司股份201.45萬股被司法凍結(占公司總股本比例5.31%),楊宏鵬、李凱鴿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累計被凍結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本比例52.33%,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權,將導致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動。2020年10月29日補充披露上述股份司法凍結事項。
2020年4月17日,因股權回購糾紛,河南省源爍互聯網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伙)向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起訴清大教育及其他相關主體。2020年7月8日,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該案涉案金額1296萬元,占掛牌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34.67%,屬于對掛牌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訴訟,2020年10月29日,清大教育補充披露上述訴訟及進展。
清大教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布)第四十八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實際控制人楊宏鵬、李凱鴿未將股權被凍結事項及時告知公司,楊宏鵬作為董事長、信息披露負責人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4條、1.5條,《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做出如下決定:對清大教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楊宏鵬、李凱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清大教育成立于2012年12月5日,,注冊資本2530萬人民幣。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東、董事長為當事人楊宏鵬,持股比例47.02%;實際控制人為當事人楊宏鵬、李凱鴿。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在新三板掛牌,股票代碼839818,主辦券商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2020年10月29日,清大教育披露《股權司法凍結的公告》顯示,公司股東楊宏鵬持有公司股份1784.40萬股被司法凍結,占公司總股本47.02%。公司股東李凱鴿持有公司股份201.45萬股被司法凍結,占公司總股本5.31%。公司實際控制人楊宏鵬、李凱鴿合計1985.8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52.33%)已于2019年12月11日被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司法凍結,凍結期限三年,目前尚未解除凍結,若相關權利申請人申請司法強制執行,可能會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對于發生本次股權司法凍結的原因,清大教育表示,河南源爍互聯網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伙)系公司股東,與公司因股權問題產生分歧,遂在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據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2019)豫0311財保37號,司法凍結被申請人楊宏鵬、李凱鴿、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清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鄭州清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鄭州清華園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400萬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它財產。從而導致法人楊宏鵬、股東李凱鴿股份被凍結。
同日,清大教育披露《涉及訴訟公告》顯示,2020年4月17日,原告河南省源爍互聯網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伙)系本公司股東,由于證券回購合同糾紛,訴被告楊宏鵬、李凱鴿、河南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清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鄭州清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鄭州清華園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對于訴訟的請求及依據,清大教育表示,河南省源爍互聯網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伙)與公司簽訂的有《股份回購協議》協議約定:我公司承諾以2016年營業收入2287萬元為基礎,每年經營收入不低于30%增幅,且營業利潤不低于20%,但根據《2018年度審計報告》顯示,營業數據遠遠沒有達到上述《股份回購協議》中所做的承諾數額。
清大教育于2020年8月8日收到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314號,判決結果如下:
一、被告楊宏鵬、李凱鴿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河南省源爍互聯網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伙)支付股權回購款;
二、被告楊宏鵬、李凱鴿、河南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河南省源爍互聯網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伙)支付違約金;
三、被告楊宏鵬、李凱鴿、河南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河南省源爍互聯網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伙)支付律師費、保函費等損失;
四、被告鄭州清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鄭州清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鄭州清華園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三項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河南省源爍互聯網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伙)的其他訴訟請求。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布)第四十八條: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或董事會決議之日起及時披露:
(一)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發生變更;
(二)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占用資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掛牌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東所持掛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五)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六)掛牌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七)掛牌公司董事會就收購與出售重大資產、對外重大投資(含委托理財、對子公司投資等)事項的方案、協議簽訂作出決議;
(八)掛牌公司董事會就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者發行其他證券品種作出決議;
(九)掛牌公司董事會就回購股份、股權激勵方案作出決議;
(十)掛牌公司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因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修訂造成的除外),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掛牌公司董事會就對外提供借款(對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對外提供擔保(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掛牌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三)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十四)掛牌公司取得或喪失重要生產資質、許可、特許經營權,或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行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十五)掛牌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員,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主辦券商認定的其他情形。
掛牌公司發生違規對外擔保,或者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占用的,應當披露相關事項的整改進度情況。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第三條: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第四十七條:掛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下列重大訴訟、仲裁:
(一)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第五十一條:掛牌公司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精選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質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達到50%以上,以及之后質押股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并披露質押股份情況、質押融資款項的最終用途及資金償還安排。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4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投資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業務規則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業務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5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第一時間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系統公監函〔2021〕018號
關于對河南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河南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清大教育),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鴻寶路與鴻苑路交叉口向北500米金科智慧谷8號樓8層。
楊宏鵬,男,1983年7月出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信息披露負責人。
李凱鴿,女,1989年9月出生,實際控制人。
經查明,清大教育有以下違規事實:
2019年12月11日,楊宏鵬持有公司股份17,844,000股被司法凍結(占公司總股本比例47.02%),李凱鴿持有公司股份2,014,500股被司法凍結(占公司總股本比例5.31%),楊宏鵬、李凱鴿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累計被凍結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本比例52.33%,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權,將導致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動。2020年10月29日補充披露上述股份司法凍結事項。
2020年4月17日,因股權回購糾紛,河南省源爍互聯網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伙)向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起訴清大教育及其他相關主體。2020年7月8日,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該案涉案金額1296萬元,占掛牌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34.67%,屬于對掛牌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訴訟,2020年10月29日,清大教育補充披露上述訴訟及進展。
清大教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布)第四十八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實際控制人楊宏鵬、李凱鴿未將股權被凍結事項及時告知公司,楊宏鵬作為董事長、信息披露負責人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4條、1.5條,《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清大教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楊宏鵬、李凱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業務規則》、《信息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相關規定,規范公司治理,切實履行信息披露業務,保證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于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
2021年1月27日